层层严防下的金融风险,日前被推至风口浪尖,监管当局为弥补监管短板在手段、方式、方向上步步稳逼。新年第一发下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再次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2018年,国家依旧将风险防范作为不可动摇的任务之一,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资金作为贷款资金: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部分规定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这些法律条规再一次深化监管力度,将监管盲区步步扫除,降低银行的信用危机。简而言之就是委托人必须以自有、有来源的资金委托贷款,这就意味着:关乎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委托放贷、不能用借来的钱委托银行放贷、不得用贷款资金再委托牟取其中差价利益、不得使用非法、来源不明的资金委托贷款。
新规定尤其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方面,不得用于期货、金融理财、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基金等方面。
房地产领域一直是风险管理领域的重头戏,牵扯着千丝万缕的资本问题,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一位记者跟踪报道北京房产‘深水埗’揭示房地产行业的套现、反复套现多重问题。房主有一套价值2000多万的别墅,因自主创业便联系某中介机构进行套现,套现后房子挂在中介上,半年后创业资本链断了,找了一家小一点的中介,用原来的房子继续套现,至于其中操作笔者没有深究,只是得知最后的最后,这栋价值2000万的房子被套了7千多万。
也就是说一套房子,经过多次抵押套现,已经产生许多程序漏洞与违法行为,如果出现一位想要购买该房子的乙先生,那么甲方的房子要怎样清空抵押程序卖给乙呢?乙具体要支付多少才能购买甲的房子呢?
看到这则新闻后,不免有些唏嘘,一套房子被经过不同机构、轮番包装继续售卖,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在房产界屡见不鲜,
资本来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规的实施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以服务实体为主要宗旨,降低经济发展的风险发生频率,避免委托人资金的变异隐患,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方式实施具有深刻意义。
这次《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颁发是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均作出了严格限制,对市场的整体影响不可小视,一方面劵商、基金公司的资金管理计划只能通过正常渠道开通,另一方面房地产、各种融资平台的委托贷款业务开始受到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部分商行的授信大户中,‘搭便车’现象多次被提及,而这种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擦边球现象有望被改善。
在风险管理的工作中,监管当局一改往日温柔放纵,开始雷霆手段,对违法现象严加惩治、对违规操作严加教育、对风险人才大力培养。在高顿FRM考试研究中心小组会议上,专家老师多次强调,符合未来经济发展、金融监管需要的FRM证书持有人,将是配合金融监管的有力武器。我们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新浪潮,在新时代的高速发展中享用新经济带来的便捷,同样也需要改变自身以便迎合新经济的发展模式,现有的金融格局并不是局限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人才桎梏与监管层面的完善是下一步重点计划。
▎本文作者:Luvian,高顿财经签约作者,留英海归,主业财经,副业心理。本文为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转载必须注明来源高顿、侵权必究、不得随意更改和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