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权应予冻结:
(一)公司成立未满一年,发起人持有的股权;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按《公司法》相关规定不能转让的股权;
(三)国家司法部门要求冻结;
(四)股东申请冻结;
(五)公司因下述原因之一申请冻结:
1、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
2、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五日内;
3、公司已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上市,其上市申请已获受理的;
4、公司因有重大事项,其股权冻结要求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六)其它需要冻结股权的情形。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人,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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