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汇票进行融资是指进口商在进口货物时不支付现款,而是按照汇票约定时日支付款项,以缓解企业资金的紧张状况。
运用汇票融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小,但对出口商来说安全性较差,在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和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常用的手段是保证(但它不容于英国《票据法》)和融通(英国《票据法》特别为此作了详细立法,其他国家的票据法也都不同程度地认可票据融通行为)。
1.用保证手段进行汇票融资。
指汇票的原有债务人邀请高资信的非债务人在汇票上签字/签章为自己作偿付保证,从而利用他人资信来提高汇票的信用身价以便贴现的行为。其中,前者是被保证人,后者是保证人。
2.用融通(Accommodation)手段进行汇票融资。
指汇票的出票人邀请高资信的非债务人未取得对价而以承兑人身份在汇票上签字/签章,从而借用他人名义来提高汇票的信用身价以便贴现的行为。
这种汇票,被称作融通汇票。其中,未取得对价而应邀在融通汇票上签字/签章者叫做融通人,得到被融通汇票的出票人叫做被融通人。
实务中常见的融通汇票多是专门作为融资信贷工具而单独出具的(可特别称作融资汇票),但那种在卖方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具的融通汇票例外。
因为后者往往是跟单汇票,不是单纯的融资信贷工具,而兼有着结算支付工具的功能。
融通人作融通时,除了向被融通人收取融通费(如承兑费)外,通常还要向被融通人要求一定的质押品(比如已装运在途货物的海运提单,注意,这也不同于收取对价)。
利用融通汇票做融资时,融资人除要承担融通费(承兑费)和贴现息以外,有时还要承担汇票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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