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衡是指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的决策,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既能保留股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又能有效抑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股权制衡程度越高,外部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的势力就越强,相应地外部股东监督的动机和能力也就越强,控股股东侵害的能力越弱,从而股权制衡对维护企业价值的积极作用的效果就越好。
可以认为,在合理限度内公司价值会随着股权制衡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但是股权制衡程度的盲目增大,反而会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这是因为股权制衡度过高,大股东之间更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甚至权力争斗,导致公司决策效率损失,公司价值下降。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股权制衡的程度过高,意味着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重下降,导致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激励不足,降低其勤勉尽职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形成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超强控制,产生更大的代理矛盾,增加代理成本,最终导致上市公司价值的下降。
合理股权制衡的构建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对已经上市的大部分“一股独大”公司,应当在保持第一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基础上,引导第一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或者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相对持股较多的大股东,从而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
同时对少数制衡度偏高的股权分散型上市公司,应适当提高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保证第一大股东的控股地位;
二是对拟上市的公司,应从上市前的重组改制入手,努力创造条件,使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多个大股东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
在分析股权制衡对代理成本影响之前,我们引进“代理状态”这一概念,它以代理人是否由控股股东(包括相对控股股东)派出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弱式代理状态,即代理人来自控股股东内部;
第二种是半强式代理状态,它是指代理人由控股股东间接派出,代理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某种“亲密”关系;
第三种是强式代理状态,代理人不是由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派出,而是通过经理人市场等竞争机制作用后的结果。
显然,代理状态是决定代理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而决定代理状态的又是体现股东间制衡作用的股权制衡度。
》》FRM备考资料推荐:FRM一二级电子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