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分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股权出质的意义
(一)股权出质具有债权担保功能。股权出质即是债权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发挥着重要意义。
(二)股权出质对债权的担保方便、可靠。(三)股权出质是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的作用。
股权出质的特点
(一)股权出质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相应权利。
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五、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权出质的标的仅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可以直接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设定担保物权。
(二)股权出质的标的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出质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股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出质的担保目的则无法实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均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才可以出质。
(三)股权出质具有从属性。股权出质以担保债务之清偿为使命,故在股权出质之际,必须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
债权得以清偿或灭失,股权出质行为即结束。股权出质的设定或存续,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四)股权出质具有表征性。
股权出质是质押的一种方式,但其属于权利质押范畴,由于股权的特殊性质,其不能像传统的动产质押一样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质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转移作为权利代表符号的股票于质权人占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将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
(五)股权出质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物权法》不仅明确要求股权出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将股权出质的内容必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还要经有关部门登记公示,才能产生公信力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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