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扩募是指封闭式运作的基金在运作期间,由于需要提高投资效益或因其他情形而在前次募集资金的基础上,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另行募集资金,以扩大资金运作规模的情况。
封闭式基金不同于开放式基金,它运作的资金量是一次性募足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募到规定的最低限度资金额后即要封闭,不能再行募集资金,故而它的资金量是固定的。
然而,基金的集合投资本性是要集合更大量的资金进行组合投资,在一定条件下,资金量越大投资效益就越高。
为此,在第一次资金募集量不高,或者经过运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某支基金的资金量过小而需要追加资金规模时,可以申请进行基金的资金扩募。
根据这种需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允许,但同时限定,封闭式基金的扩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①基金运营、世绩良好;
②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j或者刑事处罚;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④《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把握这种条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营业绩良好。
这里的运营业绩良好要求基金投资的效益比较高。
2、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耆刑事处罚。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投资运作的当事人,他们负责基金的资金管理,也负责基金的扩募。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将基金的扩募作为应由持有人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由。
4、《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在上述条件以外,《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其他条件的,也应符合这些条件方可申请扩募。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具备上述条件只是一种前提,在具备这种前提后,基金管理人还需要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扩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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