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将托管在一个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出至另一代销机构的业务。
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种类与办理申购与赎回时需携带的相同。
基金份额转托管的类型
一是将基金份额转入(转出)上证所系统,即在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营业部与上证所系统外基金代销机构柜面之间的转托管;
二是在上证所系统内的转托管,即在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的不同营业部之间的转指定,或在不同会员的营业部之间的转指定。
基金转托管办理
申请转托管的投资者须先在转入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转出的基金单位,经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记入转入方基金账户;
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须为基金账户的可用余额,且每次只能选择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进行转托管;
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时须填写基金份额。
基金转托管份额
基金持有人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其在一个销售机构(地点)所购买的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转出,也可以部分转出。
但在转托管完成后转出和转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都不得低于《基金契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
若转托管后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地点)托管的某一基金单位余额低于最低份额,该转托管应确认为不成功。
若投资者本基金份额余额原已低于最低份额,转托管时必须一次全部申请转出,若申请数量不是全部数量,注册与登记过户部门应将该转托管确认为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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