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受益凭证的持有者。作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资产的一切权益。
按照通行做法,基金的资产由基金的托管人保管,并且一般以托管人的名义持有,但是,基金最后的权益属于基金的持有人,持有人承担基金投资的亏损和收益。
基金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的决策权。
在不同组织形态的基金中,对基金决策的影响渠道是不同的。
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负责公司的决策。
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的持有人只能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而对基金在投资方面的决策一般不能有直接的影响。
按照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以下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修改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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