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赎回(redemption of bonds)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或到期前,因某些约定事项的发生,以债券发行说明书中规定的参照价格买回其发行在外债券的行为。
赎回条款中应当载明赎回的时间限制(通常须在发行一年后的利息支付日)、赎回原因(通常为发行人所在国税法变更)、自愿赎回与强制赎回规则、债券注销事项等。
债券赎回会计处理
有时在债券发行合同中规定,举债公司有权于一定期间,按一定价格提前购回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行使公司债券的赎回权,按一定价格提前偿还利率的债券,从而减轻利息负担。
为了弥补提前赎回对债权人的损害,赎回价格通常高于债券面值或账面价值,即为赎回损失。
如果赎回价格低于债券的账面价值,则为赎回利益。赎回利益或损失应列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为了正确计算债券赎回损益,必须计算并调整自上个付息日至赎回日的应计利息及溢价、折价摊销额,注销赎回的债券以及相关的溢价、折价账面余额。
债券赎回的审计
核对有关账户及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商业银行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债券时,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
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是否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
计提的应付利息,是否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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