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是什么
保险学是什么

保险学(Insurance Finance)

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

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

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商品关系

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科特点

多属性:指保险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互交叉的综合管理科学,所研究的内容既有属于社会科学的,也有属于自然科学的。

广泛性:广泛性是指保险学所研究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泛。因为保险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行各业都需要保险;保险工作人员要与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打交道,还要配合各部门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

法律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涉外的保险业务还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

实践性:保险学主要是一门学科。保险学源于生活,提醒风险存在同时在风险发生后降低损失的一种保障行为,在生活各个方面保险学得到了实践应用。

研究重点

保险经营基础

自然基础

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常给人们有目的的活动和期望带来冲击,有的甚至会打破或中断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使人们的预期目的遭到失败。

经济基础

保险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

技术基础

单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的,可测性的。

法律基础

保险既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又是一定的法律行为,即依据保险合同,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他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行为。

制度基础

在具备了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后,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是不是会成为必然呢答案是否定的。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最大诚信原则

1、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以下几个:(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不对称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3)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损失补偿原则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是根据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

保险的本质

保险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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