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行(Accepting Bank),也称商人银行或投资信托行。18世纪末,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
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市场承兑行
A)承兑行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B)政策性、国有、部分股份制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浙商银行。
C)其他中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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