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Bill Relationship)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种类
(一)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
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为汇票的发行关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
(二)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
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书人行使。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
(三)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
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法律关系中。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四)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
(五)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
票据参加关系分为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我国《票据法》中对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均未有规定。
(六)因支票的保付行为而产生的支票保付关系
所谓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的行为。支票的付款人进行保付行为后,其付款义务与汇票承兑一样。
支票上的所有债务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为而得以解除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中也没有支票保付的规定。
票据关系的特点
1、票据关系是证券上的关系。首先要有票据,学者称其设权证券,权利是否存在就看有无票据。
合同权利意思表示一致就有了,票据则不同,要写出来,只达成某种协议则不是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一定要写在票据上,当事人从票面就可以看出来,称之文义证券。在此之外写一张纸,则不是票据。
2、票据关系只能根据票据行为而产生。
3、票据关系是抽象的关系。
4、独立性。票据上的每个票据关系独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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