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无论是确定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及的范围,还是其效力所不及的范围,均要以票据无因性的涵义及其创设目的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划定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射程距离。
1、对通行观点的检讨。
依我国票据法学界的通说,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一个重要体现或者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两个不同的请求权。
原因债权是基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清偿、赠与)等而产生的民事权利,票据债权则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
2、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果。
虽然票据的基础关系可以分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一般仅体现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中的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并最常发生于票据的转让过程中。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力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2、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持票人取得票据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得对该持票人提出"恶意抗辩"。
4、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完成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可以对因时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据当事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二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三是在票据权利取得上,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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