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Contract)(或合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
一般而言,契约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契约、物权契约及身分契约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约关系。
在民法上,狭义的契约(即债权契约)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仅称契约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契约。
契约行为并不等于“契约书”,一份契约书中可能包含不只一个契约行为;
契约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契约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于特殊考量时法律会明文要求。
契约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基本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表意人所发出,欲得到相对人承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则是针对要约所为的肯定答复,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该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即为新要约而非承诺。
应与要约区分的是要约之引诱,其并非意思表示,而是观念通知,为准法律行为之一种,不生要约拘束力。
历史地看,契约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
契约在类型上是多样的,这是由生产和交易活动中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决定的。
第一,单务契约与双务契约。单务契约是一种易方尽义务、得方享权利,无对等给付的契约。
在通常情况下,一方的义务是对方的权利,对方的义务则是这一方的权利。
双务契约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在客观上相等;
只要双方主观上对价值表示同意即可。一般情况下,双务契约是一种有偿契约。
第二,要物契约与诺成契约。要物契约又称践成契约,是指除当事人合意外,还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的契约。
主要有消费借贷、使用借贷、信托等。诺成契约,是指只要合意双方互相承诺后契约即告成立。
第三,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有名契约是指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名称,其成立的条件、内容、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并有专门诉权保护的契约。
它是一种典型契约。否则就是无名契约,亦称非典型契约。
第四,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有偿契约是当事人双方为取得利益而须支付等价的契约。无偿契约则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须支付等价的契约。
从契约的分类上不难发现,无论何种类型的契约,在其立约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有承诺在里面,无论是单方承诺还是双方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就有实现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契约的特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许诺。契约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过程。这种合意构成了双方实现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基础。这种合意是通过双方相互许诺而形成的。
第二,信赖。契约的一个更为具体、更为复杂的目的在于促使源于承诺活动中的纯有益信赖的最大化。
第三,义务。遵守诺言和执行诺言就是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应对合理信赖其言行的对方当事人负责。
总之,许诺、信赖和义务构成了契约活动的基本特征,它们贯穿于整个契约过程中。其实,这正是契约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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