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等的资金结算的行为。
如已与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客户,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客户不能直接连接国债簿记系统,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以在与银行完成代理回购或现券交易后,由于没有债券结算系统,可以通过向银行发送委托债券结算指令,由代理人帮助完成结算。
同时,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交易不是十分活跃的话,也可以通过选择银行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节约连接国债系统等软硬件的成本投入。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作用
对于客户来说,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可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
对银行来说,开展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可以通过对客户收取结算佣金和账户维持费而产生一笔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又为银行主动调整自身的投资组合结构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更重要的是,银行还可以借此吸引更多的客户尤其是有资金实力的大客户来银行开户。业内人士分析,这正是商业银行加速在债券市场掘金的真正动因。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特点
自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以来,中央银行在不同市场发展阶段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法规规则,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积极实践,促进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1)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需要签定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在正式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之前,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指令的形式和代理费等,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算代理人或委托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双向选择,风险自担。
(2)债券结算代理人通过委托人的丙类账户进行操作: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涉及的市场成员包括甲类结算成员和丙类结算成员。
(3)结算代理人为委托人办理开销户、债券交易结算业务、还本付息业务:一是开销户。二是债券交易结算业务。三是还本付息业务。
(4)委托人可通过转托管业务自由选择债券结算代理人:当丙类结算成员希望变换结算代理人时,可到原结算代理人处提出债券转托管申请,原结算代理人确认签章后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转托管指令,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收到确认后办理债券过户和账户注销手续,丙类成员另外再找一家结算代理人开立新的丙类账户办理债券结算业务,这种制度将竞争机制引人结算代理业务,促使各结算代理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业务分离和双重查询制度降低了结算代理人挪用委托人债券的风险:
一是业务分离制度。
二是双重查询制度。
(6)丙类成员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一次性的账户开户费500元、结算过户服务费以及代理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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